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攀,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金涛。 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以被告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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