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瑞琪望峰商务酒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执4590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经发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89963957。

法定代表人:翁荣弟。

被执行人义乌市****商务酒店,住,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西路**织机构代码:556185872。

法定代表人:赵**。

被执行人义乌市**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大陈一村构代码:609790233。

法定代表人:赵凤森。

被执行人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起鸣村山脚下**构代码:050148580。

法定代表人:金涛。

被执行人浙江凯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金都村潘塘构代码:609786488。

法定代表人:陈效国。

被执行人赵**,男,1974年01月01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iv>

被执行人陈春仙,女,1975年01月24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金都村潘塘iv>

被执行人赵浩雯,女,1996年01月25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iv>

被执行人赵凤森,男,1948年09月25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iv>

被执行人骆小香,女,1950年09月06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iv>

被执行人金涛,男,1979年09月08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iv>

被执行人陈效国,男,1979年09月08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金都村潘塘iv>

被执行人陈晓霞,女,1979年09月14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金都村潘塘iv>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商务酒店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122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赵**等归还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12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赵**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赵**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赵**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春仙名下浙GZ××××牌小汽车,本院(2019)浙0782执11556号案件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赵**、陈春仙名下位于义乌市××道××号××单元××室房屋,本院已依法登记轮候查封,该房产银行有抵押;被执行人金涛与案外人共有的名下位于义乌市××路××号房产,本案已依法登记轮候查封,该房产银行有抵押且多人共有;被执行人金涛名下位于义乌市××街道××村××幢××号房屋,本案已依法登记轮候查封;通过扣划赵凤森、骆小香名下的股票资金执行到位57407.54元;通过扣划赵**等名下的银行存款执行到位19745.32元。截至2020年11月23日,本案标的已执行到位77152.8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赵**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赵**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45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杭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