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4685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宗泽北路220号6楼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健诉被告义乌市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健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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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