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10725号
原告:***,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健,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宗泽北路220号6楼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文卫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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