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18308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义乌市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路111号1号楼2单元8楼A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义乌市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