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17978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义乌市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宗泽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俞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