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18327号
原告:**,男,***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义乌市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路111号1号楼2单元8楼A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被告义乌市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