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民终25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北工业园区一号路与S102路交叉口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7248747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2民初104号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诉求是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的混凝土不合格即混凝土有质量缺陷造成上诉人房屋裂缝,但是原审中并未对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混凝土是否合格进行相关的查明认定,而是围绕施工质量进行查明,且依据原有鉴定报告进行事实认定,原告鉴定报告鉴定事项与鉴定结论是相互矛盾的,并不是按照鉴定事项进行鉴定,而是鉴定的另一问题,因此原有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上诉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虽然是上诉人自行委托,但是鉴定结论是客观真实的,且是对本案中争议问题进行的鉴定,应当予以参考认定。对于原审中被上诉人仅仅是提供几个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甚至有的根本不是本案争议问题的亲历者,这些证人所做的证言不能采信,不能认定案涉混凝土施工时是否加水的问题,更不能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混凝土是适合的。二、原审程序存在错误。原审中上诉人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原审法院对此并未进行任何处理,也未进行任何回复,因此是错误的。 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明显不成立,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依法维持原判,驳回起诉。首先,一审法院程序正确。一审中***提出鉴定申请,鉴定事项为对混凝土质量缺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据***的申请书委托在司法机关备案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程序正确。二、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应当维持。一审中人民法院依据上诉人的申请,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人民法院共同选出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程序正确。一审鉴定结果为,混凝土质量符合C30的标谁。上诉人的房屋是因施工质量严重缺陷,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厚度不达标引起的裂缝与混凝土质量不存在关系。一审法院在收到鉴定报告后,上诉人***私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程序违法,不存在合法性、公正性。因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属于半成品,需要工人强震到位,保养到位,其取样是否是所涉案房屋、取样地点均没有相关照片及技术依据,鉴定报告缺少相关手续,缺乏客观公正性,该鉴定与本案不具有关连性。该证据不足以否认双方共同委托人民法院选定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一审中尽管***不听劝阻私自向混凝土中加水(发货单上明确告知,司机劝阻),改变混凝土的结构,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提供的混凝土仍符合标准。说明被上诉人提供的混凝土符合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的鉴定报告权威性应当维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赔偿建房经济损失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建房时,经**介绍,先后多次购买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商砼(混凝土)。后因***新建房屋出现裂缝,***遂于2021年4月15日以***和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喜利得建筑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对争议所涉混凝土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报告中关于混凝土部分的鉴定分析为:该房屋混凝土上抗压强度推定上限值为35.3MPa,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下限值为31.4MPa,满足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混凝土发货单混凝土强度等级C30的要求。鉴定结论为:***房屋的首层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质量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本鉴定报告内容及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并采取加固措施;考虑经济性、适修性等因素,建议予以拆除。然后***在(2021)豫1622民初1702号案件中撤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后***又单方委托河南省万测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其房屋工程混凝土构成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采用钻芯法对该工程混凝土构件强度进行检测,结构实体所检测现浇构件修正后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以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因房屋出现裂缝,曾以***与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经***申请,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其房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且鉴定分析中明确显示该房屋混凝土上抗压强度推定上限值为35.3MPa,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下限值为31.4MPa,满足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混凝土发货单混凝土强度等级C30的要求。***在不能排除房屋裂缝系混凝土质量以外原因所致的情况下,仅凭其私自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要求否认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合法鉴定结论,没有法律依据,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应当予以支持。综上,***请求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建房损失,证据不足,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证人证言三份,用以证明1、被上诉人的混凝土确实存在质量问题;2、上诉人盖房时并没有向被上诉人提供的混凝土中加水。被上诉人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上述三名证人出庭作证均不属于新的证据,上诉人也未在开庭三天前提交书面申请证人出庭。证人***不能提供其实际购买被上诉人所生产的混凝土,也没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上诉人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证人***把上诉人盖房的时间都记错,说明该证人做了虚假陈述。证人***在混凝土供应过程中不在现场,做的是虚假证言。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出庭证人证言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案涉商品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是涉案房屋裂缝的原因是否是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导致。 首先,在一审中经***申请,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案涉商品混凝土满足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混凝土发货单混凝土强度等级C30的要求。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在程序或实体上存在错误,上诉人仅凭其私自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其次,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案涉房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因此涉案房屋裂缝不能排除混凝土质量以外的原因所致。上诉人主张案涉商品混凝土质量缺陷导致其房屋裂缝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