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1281号 原告:***,男,199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北工业园区与102路交叉口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72487475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