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1281号
原告:***,男,199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北工业园区与102路交叉口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72487475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