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2848号
申请人: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北工业园区一号路与S102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72487475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昌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南大道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3754650X5。
法定代表人:万**,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9月8日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昌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昌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898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昌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89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