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2826号
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724874757。
住所地:扶沟县北工业园区一号路与S102路交叉口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75149759。
住所地:扶沟县桐丘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