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1执1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北工业园区**路与102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7248747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文化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6728916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豫1621民初39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在城****大道南侧安德置业有限公司综合楼B1601号,产权证号:0000043284(建筑面积:184.03平方米)、B1602号,产权证号:0000043285(建筑面积:187.94平方米)、A1701号,产权证号:0000043288(建筑面积:184.03平方米)、B1701号,产权证号:0000043292(建筑面积:184.03平方米)、A1801号,产权证号:0000043296(建筑面积:184.03平方米)、B1801号,产权证号:0000043300(建筑面积:184.03平方米)、B1802号,产权证号:0000043301(建筑面积:187.94平方米)、A1901号,产权证号:0000043304(建筑面积:184.03平方米)、B1901号,产权证号:0000043308(建筑面积:184.03平方米)、A2001号,产权证号:0000043312(建筑面积:184.03平方米)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在城****大道南侧安德置业有限公司综合楼B1601号,产权证号:0000043284(建筑面积:184.03平方米)、B1602号,产权证号:0000043285(建筑面积:187.94平方米)、A1701号,产权证号:0000043288(建筑面积:184.03平方米)、B1701号,产权证号:0000043292(建筑面积:184.03平方米)、A1801号,产权证号:0000043296(建筑面积:184.03平方米)、B1801号,产权证号:0000043300(建筑面积:184.03平方米)、B1802号,产权证号:0000043301(建筑面积:187.94平方米)、A1901号,产权证号:0000043304(建筑面积:184.03平方米)、B1901号,产权证号:0000043308(建筑面积:184.03平方米)、A2001号,产权证号:0000043312(建筑面积:184.03平方米)的房产; 二、被执行人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