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4民初1467号
原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东临新区七里岗乡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363636059。
法定代表人:胡友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诵,公司职工。
被告:李宁,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第三人:韦克,男,1978年9月1日出生,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才新区。
原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宁、第三人韦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2021年12月17日上午8时30分,原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焕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金桃
窗体底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