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21执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延贤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胡友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新川。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阿衣提汗吾拉孜汗,该乡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2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338757.25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981.00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阿那尔古 丽 胡马尔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