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李可时、金溪惠亚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民初399号
原告:李可时,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金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平,江西金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金溪惠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金溪县工业园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89C8G3T。
法定代表人:黄建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逸飞,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金溪县景湖花园一期。
法定代表人:胡友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群,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金溪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可时与被告金溪惠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可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平,被告金溪惠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叶逸飞,第三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群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后原告李可时于2021年11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溪惠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可时撤回对被告金溪惠亚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可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4元,减半收取5422元,由原告李可时负担。
审 判 长 黄玲玲
审 判 员 黄 皓
审 判 员 余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占 乔
书 记 员 熊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