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1224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友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2民终25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及借款81,410元,返还预付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753.25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自行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85,325.25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借款及预付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4,163.25元,支付申请执行费1162元。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的(2021)桂12民终2560号民事判决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收取,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12民终2560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