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1224执6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友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东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9日的兰劳人仲字[2021]第12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赔偿款105,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自行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6日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106,475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5,000元,支付申请执行费1475元。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的兰劳人仲字[2021]第126号仲裁裁决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收取,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东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兰劳人仲字[2021]第126号仲裁裁决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