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21民初1515号 原告:***,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被告:***,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福州市金溪县琅琚镇政府综合大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773636360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分宜县操场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分宜县操场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521014636835W。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宜县操场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宜县操场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宜县操场乡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宜县操场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计66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