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2民终256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2年4月3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东临新区七里岗乡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36363605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一审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住所:东兰县东兰镇纳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MA5N4FJL2R。 负责人:***,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兰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4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东兰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4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由被上诉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上诉人***连带偿还上诉人***垫付的货款31410元以及借款50000元,共计8141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初,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将武篆供电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工程发包给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又分包给***。在***分包期间,其找到***要求购买地板砖、水胶管、卫生间便盆、冲水器等建材,用于供电所技术用房项目,总货款32000元,因当时未能及时给付货款,***于2020年3月25日写一张欠条给***。之后,因工地土方平整开支需要,***又找到***,借款50000元。2020年4月30日,双方结算总款项为81410元。2020年5月1日,***写下欠款50000元的字据给上诉人***,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并承诺逾期的违约责任及费用等。 案件诉至法院后,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没有能证实被告江西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存在关联性”与事实不符。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与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多次到现场开会,并指示分包人***如何施工,***在上诉期间收集到的图像可以证实。另外,被上诉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因工程相关问题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微信截屏记录以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给***等人的工资清单,亦可以证实琅据公司与***存在关联性,***是受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指派,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案涉款项的实际获得者和收益人,两人对涉案款项的偿还应互负连带责任。 上诉人***亦不符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东兰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4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由被上诉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1410元以及借款50000元,共计8141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初,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将武篆供电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工程发包给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本人是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队,具体负责工程施工。施工期间,本人找到***要求购买地板砖、水胶管、卫生间便盆、冲水器等建材,用于供电所技术用房项目,总货款32000元,因当时未能及时给付货款,本人于2020年3月25日写一张欠条给***。之后,因工地土方平整开支需要以及支付村民过路费用,本人又找到***,借款50000元,并且全部转给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和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队。2020年4月30日,本人和***结算总款项为81410元。因工程款没有结算,借款没有偿还,本人又写了一张50000的欠条给上诉人***,两份欠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均为2020年10月1日前还请。期限届满后,本人多次追问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归还帮垫付借款,但两单位均偿还欠款。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向本人出借的40000在结算时因无法充账,直接支付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所有借款应由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 案件诉至法院后,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没有能证实被告江西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存在关联性”与事实不符。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与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多次到现场开会,并指示本人如何施工,***在上诉期间收集到的图像可以证实。另外,被上诉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因工程相关问题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微信截屏记录以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给本人的工资清单,亦可以证实本人是受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指派,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案涉款项的实际获得者和收益人,涉案款项应当由其偿还。 被上诉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本案债务与其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一审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上诉人***、被上诉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互负连带民事责任,偿还上诉人***垫付的货款31410元,偿还上诉人***借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共计8141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被上诉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共同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间,被告***因工程所需要的地板砖、水胶管、卫生间便盆、冲水器等建材,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帮其垫付购买的货款,原告按其吩咐如数购回,总货款32000元,因当时未能即时给付原告,被告***在2020年3月25日写一张欠条给原告,欠条内容为:“因武篆供电所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今欠***货款总额合计人民币32000元整(叁万贰仟元整),并约定于2020年10月1日前还清,若逾期或违约,将保留向人民法院诉讼追讨的权利。本人***自愿意承担因违约产生的滞纳金、律师诉讼及相关等费用。欠款人:***,身份证:45022119********。借款日期:2020年3月25日”,之后,被告***因工地土方平整的开支,又找到原告,向其借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现金。并写有欠条,欠条内容为:“因武篆供电所工程资金周转困难,现***向***借到现金人民币50000元整(伍万元整),并约定于2020年10月1日前还清,若逾期或违约,将保留向人民法院诉讼追讨的权利。本人***自愿意承担因违约产生的滞纳金、律师诉讼及相关等费用。欠款人:***,身份证:45022119********。借款日期:2020年5月1日”。2020年8月,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590元,双方结算总款项为81410元,但期限届满后,被告***以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东兰供电局尚未付款为由,拖欠至今未能清偿原告货款及借款。原告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本案诉讼。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因工程所需要向原告***要货款总额合计人民币32000元整,并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现金,有被告***书写欠条为凭,被告***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垫付的货款31410元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共计814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互负连带民事责任支付涉案货款31410元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共计81410元,本案中,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与被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武篆供电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也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没有能证实被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存在关联性,对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1410元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共计8141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计918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如下新证据:一、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给农民工的工资表两份;二、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负责人以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就工程问题进行协调处理的微信聊天截图以及到工地现场指导施工的图片;三、案涉工程后期负责人**与***的电话通话录音一份。上述证据拟证明,***是受到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以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指派,承建案涉工程,案涉的货款以及借款已经得到两个单位负责人的认可。经庭审质证,上诉人***认可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认可***以及案外人**是其派到工地组织施工的施工人,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实本案债务应当由其承担。一审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不能证实案涉债务与其单位有关。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确认,证据内容可以证实案涉工程是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指派***以及**组织施工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武篆供电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工程后,指派***到工地组织施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随后又另行安排案外人**组织施工,***及**均认可***垫付的货款以及借款均用于武篆供电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工程。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诉人***垫付的货款31410元以及借款50000元应当由谁偿还。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武篆供电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工程后,先后指派***以及案外人**组织施工,两人在施工过程中代表的是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而非个人。***为完成工程,向***购买货物以及借款,对于该事实,**亦予以认可,故实质上是***代表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建立合同关系,本案中***建立借款合同以及买卖合同关系的另外一方应当是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同时,***购买的货物已经用于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武篆供电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工程,出借的款项亦是支付该工程有关支出,案涉债务的实际受益人是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其进行偿还,即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上诉人***垫付的货款31410元以及借款50000元,共计81410元。一审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本案债务与其无关,上诉人***请求其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部分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关系相对人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东兰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4民初9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改判东兰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4民初9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上诉人***支付货款31410元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共计81410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5.25元,均由被上诉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祝 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韦 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