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鼎坤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4民初417号 原告:广西鼎坤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艺场5号厂房(松泉小区菜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LBARM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琅琚镇政府综合大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3636360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鼎坤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广西鼎坤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6095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接东兰县武篆供电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向原告购买金额为160950元的办公用品家具、值班室家具、餐厅家具,详见《订购合同》。2020年10月8日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按时上门安装,经验收合格。原告多次催讨无 -2- 果,特为起诉,望法院公正判决。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提出对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订购协议》及《工程材料价格确认单》中所盖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与被告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的并由原告在法庭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委托书》及《竣工结算书》中所盖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是否一致性进行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需进行司法鉴定项目,且司法鉴定程序尚处于准备材料的阶段,完成鉴定仍需较长时日,将导致本案长期无法恢复审理。原告应当待收集鉴定材料完毕后再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登记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鼎坤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3-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