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太阳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自然资源局与宁夏太阳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4民申3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宁夏***德邦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马进川,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隆,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宁夏太阳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高新开发区商贸广场7号楼北朝向205号。

法定代表人:麻建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金、高福清,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案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自然资源局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自然资源局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世平

审 判 员 王凤萍

审 判 员 马晓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贺文燕

书 记 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