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终3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十八坪路529号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以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贵,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伟,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县九龙大道高排村C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建华,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明市三元信达装卸服务部,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富兴路13号6A幢。
经营者:王建闽,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洪胜,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华斌,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成勋,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七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泓兰,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七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莲,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唐自力,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原审第三人:范信平,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审第三人:罗信亮,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上诉人***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侯建华、三明市三元信达装卸服务部、罗洪胜、曾华斌、***、郭成勋,原审第三人唐自力、范信平、罗信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5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5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文生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张力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贲丹丹
书 记 员 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