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宇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凯立五金企业有限公司、某某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4566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芬(与原告***为夫妻关系),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峰镇十八坪路529号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以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晓婷,福建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凯立五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阳顺路9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山。
原告***与被告***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凯立五金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秋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 琳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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