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宇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执47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黄以标,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6民终2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969136.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付45765.9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3492元、执行费1209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履行完毕义务;对于被执行人***,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等,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1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受偿45765.9元,尚有923371元及利息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杭育
审判员  郑贤德
审判员  林赫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