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82财保41号
申请人:沁阳市电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伏路**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源市金峰耐火材料有限公。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金马焦化**门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沁阳市电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包头市森都炭素有限公司货款250000元。申请人沁阳市电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现金担保20000元。担保人***以其位于沁阳市商埠大街1﹟楼1层07-08商铺的房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济源市金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包头市森都炭素有限公司的货款250000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位于沁阳市商埠大街1﹟楼1层07-08商铺的房产(房产证号:沁房权证字第**号),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