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82民初1072号
原告:沁阳市电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伏路**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金峰耐火材料公,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金马焦化**门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沁阳市电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金峰耐火材料公司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