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2民初134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白龙南路1幢1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彭荣。
被告:林勇,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林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凌华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沙
书 记 员 毛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