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

荥经县鑫瑞商贸有限公司、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2民初141号
原告:荥经县鑫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安靖乡顺江村2组。
法定代表人:王付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全,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白龙南路1幢1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彭荣。
原告荥经县鑫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荥经县鑫瑞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给付水泥款538,199.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审理中,原告荥经县鑫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决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给付水泥款20,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荥经县鑫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荥经县鑫瑞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荥经县鑫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1.00元(原告已预交),根据原告荥经县鑫瑞商贸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依法收取150.00元,依法退还4,441.00元。
审 判 员 凌华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沙
书 记 员 毛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