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2民初129号
原告:**,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白龙南路1幢1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彭荣。
被告:林勇,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与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林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我剩余工程车租赁费共计119,361.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决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我剩余工程车租赁费共计20,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00元(原告已预交),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依法收取150.00元,依法退还1,194.00元。
审 判 员 凌华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沙
书 记 员 毛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