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0073号 原告:***,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白龙南路1幢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504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本院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