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0073号
原告:***,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白龙南路1幢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504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本院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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