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823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5A209。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白龙南路1幢1单元201号。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缴纳罚款1454870.00元,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缴纳罚款72743.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已缴纳53480.00元,被执行人***应缴纳的72743.5元已履行完毕。本院对被执行人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