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23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温鹿行审字第68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姜益祥。
被执行人杭州临安环保装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飞。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城法处字(2013)第002-28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杭州临安环保装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温鹿城法处字(2013)第002-28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2月11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2014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鹿城法处字(2013)第002-28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50000元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麻永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