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环保装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与杭州临安环保装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与杭州临安环保装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01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鹿执非字第492、49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姜益祥。
被执行人:杭州临安环保装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行审字第00688、00689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杭州临安环保装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权、股票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