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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2执249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临安环保装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巿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安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586951。
法定代表人:高飞。
被执行人:弋阳县水利局,住所地弋阳县方志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6014787369D。
法定代表人:宣莉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临安环保装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弋阳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弋阳县水利局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对被执行人弋阳县水利局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弋阳县水利局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弋阳县水利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12执249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石磊
审判员门淑芳
审判员郭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陆俊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