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西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计2145元,由原告江西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