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1民初48号******
原告:江西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黎明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84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江西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西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计2145元,由原告江西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