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曙光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下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044519-8。
法定代表人:蒋国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义乌市北苑街道下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苑街道下山头村。
代表人:朱兴锋,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浙江曙光灯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北苑街道下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4044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限高失信达成协议,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5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