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曙光灯具有限公司

浙江曙光灯具有限公司、***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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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2854号之一
原告:浙江曙光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明湖村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0445198H。
法定代表人:蒋国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柏焕,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街5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73458027D。
法定代表人:孙世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岳淼,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浙江曙光灯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马岳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曙光灯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曙光灯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曙光灯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云潇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陈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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