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喷泉设备厂

曲阳县花岗岩石料雕刻厂与河北省唐县喷泉设备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立民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唐县喷泉设备厂,住所地唐县北店头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阳县花岗岩石料雕刻厂,住所地曲阳县田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省唐县喷泉设备厂与被上诉人曲阳县花岗岩石料雕刻厂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14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喷泉工程承包合同第九条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管辖,故该约定管辖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且约定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确定具体管辖法院,应当适用法定管辖。请求撤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1416-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或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双方并不是没有约定管辖法院,而是约定了多个人民法院,且多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确定该案由曲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上诉人河北省唐县喷泉设备厂与被上诉人曲阳县花岗岩石料雕刻厂于2012年6月3日签订喷泉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怀仁县云东湖、北湖、南湖,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1)向所在地工商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喷泉工程承包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既约定了仲裁条款又约定了法院管辖,且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仅写明“向所在地法院起诉”,该所在地无法查明,故属于约定不明确。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所在地应理解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之一,明显不妥。综上,本案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唐县北店头乡,故唐县人民法院对本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1416-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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