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喷泉设备厂

河北省唐县喷泉设备厂与涿鹿县中华三祖圣地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涿商初字第30号
原告:河北省唐县喷泉设备厂,住所地:唐县。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樊生,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鹿县中华三祖圣地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鹿县。
负责人:***,涿鹿县中华三祖圣地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唐县喷泉设备厂与被告涿鹿县中华三祖圣地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唐县喷泉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6元减半收取为50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展桂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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