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22财保19号
申请人:惠州龙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观背路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谢瑞良。
委托代理人:黄励,系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联合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祥岗村牛过水组葫芦岭。
法定代表人:**忠,总经理。
申请人惠州龙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联合中林某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联合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长宁镇祥岗村黄龙大道南面葫芦岭地段的土地【产权证号:博府国用(2013)第1500xx号,地号为1509000xxxx】,保全金额以5412783.76元为限。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联合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长宁镇祥岗村黄龙大道南面葫芦岭地段的土地【产权证号:博府国用(2013)第1500xx号】,保全金额以5412783.76元为限。
上述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或作其他形式处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