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民初3364号
原告:***,回族,1960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王英安诉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