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民初3044号
原告:***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区新兴**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信,董事长。
被告:保定东澜泓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住所地,保定市**市区工业园区内天宁路**侧侧。
法定代表人:梁伯平,董事长。
原告***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东澜泓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维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