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隆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邢台隆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03民初1285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隆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新兴东大街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6813122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起,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与被告邢台隆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