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隆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隆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3民初2120号
原告:邢台隆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6813122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9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建业南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8023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邢台隆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邢台隆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隆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隆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邢台隆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