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执40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
法定代表人:吴金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4民初118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97632.7元及利息(分别以50000元、47632.7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查找。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虽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杨厚林
审 判 员  肖海祥
审 判 员  朱学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张西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