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

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天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辖终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7292391E,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县城文化街1号514室。
法定代表人:刘井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57456413T,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吴村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李群。
上诉人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1民初15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但诉讼请求不是货款,也不是要求支付违约金。而是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在请求权竞合情况下,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纠纷起诉还是侵权纠纷起诉,但一经选择不得更改。故原告以赔偿损失起诉应当以侵权案件确定管辖,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平阴县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移送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天燚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受损害方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但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违约是侵权产生的前提,故应依照合同关系性质确定案件的管辖。具体本案,被上诉人天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证据材料表明,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项下对产品质量要求有约定,质量问题为合同内容所囊括,天燚股份有限公司因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的产品存有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令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之诉求,应通过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予以解决。故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规定,合法有效。天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协议管辖约定向其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进步
审判员  张养恩
审判员  胡召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