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辖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刘井卫,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诉讼代表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黄国立,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婷,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胜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宋述加,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公司)、山东胜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20)鲁0124民初1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上诉人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20)鲁0124民初1033号民事裁定,依法由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清河公司已经对被上诉人锦华公司提出了撤诉申请。故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锦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应再进行审查。一审法院裁定错误,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山东胜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清河公司未在一审法院作出移送裁定前对被上诉人锦华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至今也未裁定准许上诉人清河公司的撤诉申请,因被上诉人锦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已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移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二、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上诉人清河公司与被上诉人锦华公司。被上诉人胜启公司既不是合同相对方也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即使上诉人清河公司提出对被上诉人锦华公司的撤诉申请,也是为了恶意规避管辖而提出,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也不应准许上诉人清河公司的撤诉申请,应将本案移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并由桓台县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准许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三、无论被上诉人锦华公司是否是本案被告,因被上诉人胜启公司与上诉人清河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清河公司起诉被上诉人胜启公司也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上诉人胜启公司住所地的桓台县。综上,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24民初1033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清河公司的上诉申请,将本案依法移送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清河公司原审诉称,上诉人清河公司与两被上诉人锦华公司、胜启公司达成三方协议,被上诉人胜启公司同意为被上诉人锦华公司通过多种途径还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但超期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两被上诉人锦华公司与胜启公司共同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本案系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锦华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清河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锦华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未予审查。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清河公司对被上诉人锦华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法院能否审查、是否准许;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处理是否正确。
本案上诉人清河公司的撤诉行为发生在被上诉人锦华公司一审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的特殊期间,涉及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而法院对上诉人清河公司撤诉申请的审查确认,既是对诉讼的程序性审查,也可能涉及对诉讼的实体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或不准许撤诉,是审查以后的实体处理结果,实际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但在当事人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期间,受诉法院是无实体审判权的,故原审法院不能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裁定。也就是说,案件审理期间,一旦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就对该异议成立与否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案件实体的审理应该让位于对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审查。此时,法院首先要解决的是管辖权问题,之后才能审查是否准予撤诉。因此,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清河公司的撤诉申请未予审查,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被上诉人锦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已于2019年9月23日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桓台县人民法院对该破产案件进行审理。且另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启公司的住所地也在山东省桓台县。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庆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