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荣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富兴市政工程咨询中心、广东中荣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06执2408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富兴市政工程咨询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怡福路***号****房。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妹,广东穗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中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二号财润国际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汇侨四街*号****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富兴市政工程咨询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中荣建设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1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资金350万元及支付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8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1901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203811元(在扣除相应执行费2862.54元后,已将剩余的200948.46元退换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粤******、粤******、粤******、粤******(均已查封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发送信息,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及到庭,被执行人并未回复。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现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无法查找及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查,关于被执行人的上述车辆,均已被查封,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车辆的下落,故本院暂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又均无法查找及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240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执行长戴子兵
执行员*岷
助理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巢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