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荣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中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4执59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广东中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二号财润国际大厦907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中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4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中荣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5928.34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广东中荣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