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1561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皇天润叶(广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林强济,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皇天润叶(广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林强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皇天润叶(广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付款义务的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12执15618号案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